40.阿尔斯通的认罪协议(1/1)
美国的司法制度极不公正,但至少有一个优点:它是相对透明的。许多程序性文件可以直接在司法部网站上找到,这让我有机会搜集大量关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判例。也就是说,阿尔斯通的认罪协议完全可以自由查阅,其中蕴含着丰富的信息,但很少有法国记者研究这些文件。这项协议签署于2014年12月22日(请注意:最重要的部分条款是在2014年12月19日签署的,当天阿尔斯通的特别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了通用电气的收购事宜)。其中有件事情让我很惊讶:为什么这项协议没有在更早的时候签署?协议签署前6个月,即2014年6月,谈判已经结束,或者至少是临近结束,通用电气已经知道了罚款的大致数额,以便设定阿尔斯通的全球收购价格。既然如此,为什么美国司法部等了这么长时间才得出结论?
在我看来,只有一种解释是合理的:他们需要让柏珂龙待在他的位置上,以确保针对收购交易的股东投票能够顺利进行。事实上,如果认罪协议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几周甚至前几个月公开,则很可能会引起轩然大波,并迫使柏珂龙辞职。在美国人看来,柏珂龙在这笔交易中起着关键作用。让我们回到阿尔斯通的认罪协议中,了解协议的具体内容:美国检察官的起诉仅仅涉及5个国家,显然,美国司法部已经获取了阿尔斯通过去10多年来在全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信息,适用此案的刑罚范围和力度完全可以更加具有破坏力。这里面可以再一次看到通用电气的影响力,它不希望把阿尔斯通所有心怀不良企图的客户都钉在耻辱柱上。毕竟,在收购结束后,这些公司就成为通用电气的客户了!
我还注意到,7 500万美元的贿赂款中,绝大多数是在2003年柏珂龙成为阿尔斯通首席执行官之后支付的。正如《新观察家》记者卡罗琳·米歇尔强调的,最后几笔贿赂款甚至是在2011年支出的。如此一来,人们可以想象到,柏珂龙一旦被起诉,将会面临什么样的结果。我翻阅了检察官用来计算我刑期(15 ~ 19年的监禁)的那本《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我唯一涉及的仅仅是印度尼西亚的案件,简直无法想象,所有案件加在一起,他会被判处多少年!当然,柏珂龙肯定会像我一样在认罪协议上签字,但他的刑期恐怕至少在10年以上。
然而,美国司法部却放过了柏珂龙。被收审的4名自然人中,有3人(罗斯柴尔德、彭波尼和我)只参与了塔拉罕项目,涉案金额不足60万美元,而涉案贿赂款的总额超过7 500万美元。第四个被收审的霍斯金斯,是由于印度尼西亚的另一个项目而被盯上的。但是,检察官们根本没有因为余下的7 300万美元去追究任何人!这说明,美国的目标与其说是惩罚“罪魁祸首”,不如说是让阿尔斯通的领导层妥协。至少,柏珂龙的所作所为成功避免了对集团高管的“大追捕”。那一小撮高层人员可是“欠”了他一个大人情,有些人甚至还与他瓜分了在通用电气敲定协议时发放的数百万欧元奖金。这对他们来说真是天大的好事!在研读认罪协议的过程中,也让阿尔斯通领导层的另一个“谎言”大白于天下。虽然柏珂龙一直自夸(为了凸显由他建立并一贯自诩良好的制度)美国没有向集团派出任何“监督官”,但背后的真实原因却并非如此。认罪协议中通常有一项规定,强制要求认罪公司必须接受在公司内部派驻监督官,时长为3年。监督官是一名外部控制人,通常是一名美国律师,负责确认公司切实履行其消除腐败现象的承诺。但是,简单来说,在阿尔斯通的案件中,这一措施根本没有必要。因为自2014年12月起,由于在赞比亚的一桩行贿案中被判处罚款,阿尔斯通集团就处于世界银行的“监督”之下了。
最后,我在脑海中反复地回想阿尔斯通的审计师在这场灾难中的作用和责任。他们怎么可能忽略这7 500万美元的贿款呢?而且,他们为何不坚持在阿尔斯通的账目上记录集团需要缴纳的罚款金额?如果罚款预计高达几亿美元,而阿尔斯通账上只有几千万欧元的储备金,那这样的账目又是怎样通过审计的呢?但是,这一切显然没有惊动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管理局从未对这种隐瞒772亿美元损失风险的行为开展调查,至少据我所知——没有!此外,我还注意到,柏珂龙至今都没有在法国被起诉。签署认罪协议后,他承认了全球范围内规模最大的腐败罪行之一。在以往的案例中,法国国家金融检察院会更迅速地开展调查(如2018年初的博洛雷案,而且其涉案金额远远低于阿尔斯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