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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认罪协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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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法国人克里斯蒂安·萨普斯奇安的案子特别感兴趣。他曾是阿尔卡特在拉美地区的副总裁助理。他的案子始于2008年,他的遭遇与我十分相似。在那个案子里,为了获取哥斯达黎加的一个合同,他们和法国电信公司在当地的子公司哥斯达黎加电力学院聘请了中间人。1998年以前,阿尔卡特和阿尔斯通都属于同一个工业集团。我是从阿尔卡特电缆子公司被调到阿尔斯通的。为此,1990—1992年,我在阿尔及利亚做了16个月的境外国家服务志愿者。一直到1998年两家公司分道扬镳之前,它们选择中间人的内部流程几乎都是一样的。与阿尔斯通一样,阿尔卡特支付给中间人的费用都是分期支付的。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在佛罗里达被逮捕的萨普斯奇安监守自盗,收了30万美元的回扣。这与我的案子有天壤之别。

但是,我在详细研究他的刑事案卷的时候,发现他被判处的刑罚比我轻得多:他在承认自己赚了不义之财的情况下,却只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而我却可能面临125年的监禁。我问过斯坦这个问题,“博学”的他给我的解释是,虽然法律在联邦一级的实施标准是一样的,但是在康涅狄格州和佛罗里达州,也就是我和萨普斯奇安分别被起诉的地方,法律实施标准可能存在着细微的差别。他继续说道:“必须参照的《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正是为了纠正这种差异而制定的。”

显然,他拒绝承认那个案例对我有什么特殊的参照意义,因为他不打算与美国司法部进行一次真正的角力。面对律师的这种冷漠,我只能去寻求怀亚特看守所的内部资源,求助于最有经验的杰克——“法国贩毒网”的老江湖。

经历近半个世纪的司法纠纷,以及36年的牢狱生活,我的这位狱友自认为比大多数律师更靠谱,其实他的感觉并非完全错误。因为这么多年来,他所有的申诉状都是自己写的,要求他的律师过目之后直接交给法官。

“对那些法官和检察官,一定要把他们挤到墙角,”他嘱咐我,“只要你们签订了刑期确定的协议(有约束力的认罪协议),他们就对你无可奈何。你和检察官在商定刑期的基础上达成一份协议,你签字后,没有人能再给你加刑,就连法官也不行。我希望这就是你的律师和检察官谈判的内容!”

“我什么都不知道。他们告诉我检察官提出了6个月的刑期,所以我想应该就是6个月的刑期吧。”

“你不能光想,你必须确定。特别是不要签没有写明刑期的空头协议,因为之后检察官可以让你在量刑的时候吃亏。这些检察官可以随便更改刑期……你明白吗?这就叫给自己挖坑……”

我不会直接告诉他,但我承认,他的想法可能是正确的。我深切地感受到自己就是砧板上的鱼肉。我的两个律师在律所执业前都担任过助理检察官,他们应该了解这种肮脏的手段。为什么他们没有和我说清楚认罪协议还有不同的类型呢?如果不是咨询了杰克,我是无法知道这些的。

第二天,我又打电话给斯坦,问他认罪协议的细节:

“不,不是刑期确定的认罪协议。在康涅狄格州,我们不用这种认罪协议,但我承认,这种协议在很多州都是适用的,特别是在马萨诸塞州和纽约州。告诉你这些情况的人,他的案子一定是由适用于这种认罪协议的地区管辖的。”

“很明显,又是一个与我做对的康涅狄格州的特殊之处。那你希望我签署哪一种认罪协议?”

“空白协议。”

“如果认罪协议上没有写明刑期,那我怎么能确定我最终只会被判6个月?”

“在康涅狄格州,认罪协议的文本内容比较微妙。这里的司法人员不喜欢受人摆布。但是大家都相互信任。法官、律师、检察官,我们都在一起工作几十年了,没有人会食言。如果诺维克和我说是6个月,那最后就一定是6个月。相信我,不用担心。而且我们又有新的麻烦了。”

“是吗?是什么?”

“你必须承认10项指控中的两项,而不是原先设想的一项。”

“什么?但是,一个月前,你不是向我保证他们只会指控我一项罪名吗?”

“我确实是这么和诺维克谈判的,但是最终做出决定的不是他,而是远在华盛顿美国司法部的卡恩的上司。”

“但他们为什么会改变主意呢?”

“他们比较了解你和阿尔卡特的萨普斯奇安的案子,大概萨普斯奇安承认了两项指控。”

“但是萨普斯奇安拿了30万美元的回扣。这与我的案子毫不相同。斯坦,我觉得无论美国司法部提出什么要求,你都会说同意,而不是反对。快点去找那些没有获取个人利益的员工案例!做好你的工作!”

“我们会的,但恐怕这无济于事。别忘了,皮耶鲁齐,你必须要在彭波尼之前认罪。否则,我们就会完全失去协商的余地……”

尽管美国司法部的提议非常过分与不合理,我却只能在接受和拒绝中选择,没有争辩的余地。我再次面临无解的两难困境:是选择“最糟糕的”,还是选择有可能“没那么糟糕的”;赌注是下在“瘟疫”上,还是下在“霍乱”上。像往常一样,我又在纠结“或者”“还是”“否则”“要么”……我列出一堆公式,最后一项可用下面的方法解题:要么我接受两项认罪指控,最后可能被判处10年监禁(如果我相信斯坦的话,实际上将只有6个月);要么我明确拒绝,决定走诉讼程序,但可能被判处15 ~ 19年有期徒刑。我相信,检察官会用这个新的下三烂招数同时对付我和阿尔斯通。这对公司高层来说也是一个信号:“看看我们的手段!如果你们不乖乖和我们合作,你们就会像他这么倒霉!”在这个事件中,我显然只是一个工具、一个人质、一个因为他人利益而被绑架的囚徒。但在那个时候,我很难看清阴谋的全貌。

无论是真还是假,斯坦和莉兹都透露出一种沮丧。尽管如此,他们仍然极力怂恿我接受协议。于是,濒临绝望的我同意承认两项指控。我真的别无选择。但在签订认罪协议之前,我要求他们把文本发给我。

我在文本里发现,这都是典型美国式的认罪协议条款:我必须承诺,绝不公开改口说自己无罪,我也无权上诉。在撰写判决书的时候,我也没有机会提到塔拉罕的事情!我的辩护词里只能用个人背景(家庭、教育、宗教……)作为论据。因此,我无法说出我认为的事实真相,也不能阐明我在阿尔斯通公司中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与其他同案人员相比较,法官如何来评估我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呢?斯坦假惺惺地回答我:“法官最终会拿到检察官的事实版本。”更奇怪的是,协议中也没有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写明各项指控并计算对应的量刑幅度。这和我研究过的所有认罪协议刚好相反。当我对此表现出惊讶时,斯坦辩驳说:“这又是康涅狄格州的一种习惯做法,你要么接受,要么拒绝!”

最终,我同意了。我还能怎么做呢?我于2013年7月29日被传唤前往纽黑文法院,去签署认罪协议。

听证会由同一个法官主持,她在3个月前,也就是4月19日,拒绝了我的保释申请。我已经在看守所被关100天了,这对我来说好像有一个世纪之久。

“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评审团主席马格里斯说道,“在接受你的认罪协议之前,我想请你宣誓。书记员,请你带领被告宣誓。”

书记员只是简单地让我站起来,举起右手,听证会就开始了。

“皮耶鲁齐先生,既然你发誓会说真话,那么如果你做伪证或虚假陈述,你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明白了吗?”

“明白,法官大人。”

“请说出你的全名、年龄,然后告诉我们你的学历。”

“弗雷德里克·迈克尔·皮耶鲁齐,45岁,在法国获得工程学学士学位,还持有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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